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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通过)海北设备保温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五十八条一款六项。

  2.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二条四款、二十三条、三十五条一款、五十五条。

  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十七条。

  4.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五十七条三款、五十九条。

  5.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四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六条、五十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六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一条、四百一十条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二款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十四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三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九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十六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二十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十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条的规定”、“比照刑法×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九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八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二十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二条、三十七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九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六十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三十九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海北设备保温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三十六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五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九十二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三十六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八条、一百九十九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一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七十八条、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一条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三十五条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六十九条

  4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四十条、四十二条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五条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三十八条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七十一条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铁皮保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三条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六十二条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六十四条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一条、四十八条

  6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九条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6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六十七条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十七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卖法》四十一条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五十一条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十九条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二条

  6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百条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七十条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

  7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七十六条

  7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十六条、四十八条

  7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五十条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

  7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十条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七十二条

  8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二条、三条

  8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四条

  8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六十四条一款;

  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十三条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三十九条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五条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三条、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三十五条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邮箱:215114768@qq.com

  95.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二款”;七十条、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八条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北设备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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